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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版“国五条”细则出台
更新时间:2013-04-03 13:27:03
在这份名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地细则当中,没有对“二手房差价部分征收20%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解释,只是提到“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一、通知内容:“今年宁波将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统计指标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指标为依据。”

  解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宁波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

  今年2月宁波市“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3年的目标: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也就是说,今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控制在这个增幅以内。

  尽管官方并没有公布新建商品住房的均价,但根据几大评估机构的统计分析,2012年宁波新建商品住房的均价在14000元以上。也就是说以每平方米14000元的均价,增幅按10%计算,那么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的均价要低于15400元。

  二、通知内容:“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坚决抑制住房投资投机行为。”

  解释:继续限购令,这是在这次的落地细则中,延续之前政策的条款之一。

  宁波版的限购令从2011年的2月20日开始。

  已有1套住房的宁波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无房的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且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新购1套住房。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宁波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暂禁在宁波购房。

  三、通知内容:“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解释: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副局长张镇岳昨天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接到国税总局与新国五条细则相关文件的发文,个税征收政策也未见调整,所以,市内二手住房转让时,个税仍按既有标准计征。

  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介绍说,按照现行办法,市民仍可选择按转让总价的1%缴个税,也可选按转让差额的20%计征。购入时间已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二手住房,转让时可免征个税。

  对于“阴阳合同”,市地税部门称,去年起启用的动态化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就会把二手房交易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不低于计税参考价格进行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在缴纳个税时想把价格申报得非常低,最终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小。

  四、通知内容:“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昨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依然是六成,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的1.1倍,信贷政策暂无变化。

  不过,宁波市中心支行还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信贷政策,此外,强化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五、通知内容:“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380.46公顷,各县(市)应根据供需情况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完善土地出让方式。”

  解释:就在上周末,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今年的用地计划。

  计划中,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522.34万平方米,占住房用地的37.84%;普通商品住房用地858.12万平方米,占62.16%;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比例为72.58%。

  从总量上看,宁波市住房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均大于前5年平均供地面积,增幅分别为4.14%和47.20%。

  因为“国五条”的出台,宁波3月的二手房市场相当红火。

  根据市房管中心昨天傍晚提供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无论是市六区还是老三区,二手房交易量都较同比上涨巨大。

  (同比:与2012年3月相比)(环比:与2013年2月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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