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收费
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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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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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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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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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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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4.2‰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0‰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2‰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6‰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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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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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累进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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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房地产评估,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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